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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华人社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1858 年菲沙河淘金热期间数千名华人矿工的到来。

在1885到1923年期间,华人和他们的家庭必须支付各种人头税中的一项才能够移民加拿大。人头税专门针对华人设立,不适用于其他种族。

1923 年的《华人移民法》,也称为《排华法案》,是加拿大议会通过的一项法案,由自由党总理威廉·里昂·麦肯齐·金政府通过,禁止绝大部分类别的中国人移民加拿。它要求所有居住在加拿大的中国人“种族”,包括加拿大出生的华人,在联邦政府注册,才能留在加拿大。

由于国际社会签署《联合国人权宪章》的压力,以及华人社区包括二战华人老兵的游说,为了与1947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1946 加拿大公民法相一致,加拿大议会于 1947 年 5 月 14 日废除了《排华法案》。

1962 年出台的新移民条例去除了加拿大移民政策中的显性种族歧视。技能,而不是种族或国籍,成为决定可否被接纳移民的主要标准。担保移民的类别被扩大,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担保亲属移民。然而,歧视因素仍然存在,因为只有来自欧洲、美洲和中东部分国家的加拿大移民被允许担保 21 岁以上的子女、已婚子女及其大家庭的其他成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