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62 年出台的新移民條例去除了加拿大移民政策中的顯性種族歧視。技能,而不是種族或國籍,成為決定可否被接納移民的主要標準。擔保移民的類別被擴大,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擔保親屬移民。然而,歧視因素仍然存在,因為只有來自歐洲、美洲和中東部分國家的加拿大移民被允許擔保 21 歲以上的子女、已婚子女及其大家庭的其他成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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