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加拿大華人社區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1858 年菲沙河淘金熱期間數千名華人礦工的到來。

在1885到1923年期間,華人和他們的家庭必須支付各種人頭稅中的一項才能夠移民加拿大。人頭稅專門針對華人設立,不適用於其他種族。

1923 年的《華人移民法》,也稱為《排華法案》,是加拿大議會通過的一項法案,由自由黨總理威廉·里昂·麥肯齊·金政府通過,禁止絕大部分類別的中國人移民加拿。它要求所有居住在加拿大的中國人“種族”,包括加拿大出生的華人,在聯邦政府註冊,才能留在加拿大。

由於國際社會簽署《聯合國人權憲章》的壓力,以及華人社區包括二戰華人老兵的遊說,為了與1947 年 1 月 1 日頒布的1946 加拿大公民法相一致,加拿大議會於 1947 年 5 月 14 日廢除了《排華法案》。

1962 年出台的新移民條例去除了加拿大移民政策中的顯性種族歧視。技能,而不是種族或國籍,成為決定可否被接納移民的主要標準。擔保移民的類別被擴大,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擔保親屬移民。然而,歧視因素仍然存在,因為只有來自歐洲、美洲和中東部分國家的加拿大移民被允許擔保 21 歲以上的子女、已婚子女及其大家庭的其他成員。